刘加民律师亲办案例
六个同案犯指认为主犯且未被认定自首,辩护后被认定为从犯和自首
来源:刘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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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2月底,张某的表弟赵某让其去深圳为自己帮忙,张某将家里的事情安排好后于5月初来到深圳,张某本来想跟着赵某一起做电商生意,但是赵某说自己这边有多个合伙人不方便,于是让张某跟着赵某的亲姐也即自己的表姐一起做翻新苹果手机的事情。于是,赵某将张某带到自己亲姐工作的地方,并对下面工作的人说这是张总,以后叫张总就行。2017年6月翻新苹果手机的房屋租赁到期,赵某找张某一起去看房子,看好房子后,赵某借口说身份证不在身上,让张某签订了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但押金是赵某找人支付的,7月份时赵某借口资金周转有点困难,让张某代付租金。后2017年7月翻新苹果手机的地方被公安查获,赵某的亲姐以及其他五个做事的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刑事拘留,涉案金额180多万,张某因在家有事没被抓,后张某被网上通缉,于是张某在2017年11月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了。由于赵某的亲姐及其他五人是先被抓获的,这六人一致指认张某是老板,平时的进出货都是张某负责,工资也是张某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的,公诉机关以此指控张某是主犯,且虽然是主动投案的但认为没有如实供述,所以认为张某不构成自首。赵某的亲姐在2018年3月份时被判刑三年,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若张某被认定为老板又未认定为自首的话,那么张某量刑肯定在三年以上。

案情分析张某和其他六人是分案处理的,在其他六人的判决书中,由于有六人的一致指控且房屋租赁合同是张某签订的,张某也支付了其中一个月的房租,因此张某已经在此判决书中被认定为主犯,情况对张某极为不利。

辩护工作:我们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情,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以及司法实践中相似情况的判决,张某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且量刑在三年以上。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口供为王”,要推翻其他六个人同案犯的供述,最好的方法是调取客观证据。结合多次会见张某了解的情况以及六人的供述,我们向检察院申请调取了赵某亲姐用于收支翻新苹果手机的银行卡的银行流水以及七人的通话记录,最后检察院只申请了银行流水,通话记录没有调取。开庭前我们申请其他六个同案犯出庭接受质证,但是只有赵某的亲姐出庭了,其他五人都找借口没出庭。

庭审中,我们指出收支翻新苹果手机的银行卡的流水信息显示赵某的亲姐用该张银行卡向自己的丈夫以及赵某转账了几十万,但是却没有向张某转账一分钱。法官让赵某的亲姐对此作出解释,其无法作出解释。同时,我们通过发问质证,让赵某的亲姐交代了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只有自己知道,银行卡绑定的手机由自己掌控且开机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

据此,我们辩护称若张某作为老板,在翻新苹果手机有几十万盈利的情况下,自己却没有分到一分钱,而赵某及自己的姐姐却能分到几十万,此外作为老板,其他的都可以不掌控,但是不可能让生意中的资金完全在自己的掌控之外,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和生活经验。检察官结合庭审情况同意我们的辩护意见,并当庭建议法官,若张某没有认定为老板,可以认定其是自首。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张某只被认定为从犯,且认定了自首情节,判刑只有一年。

经验浅谈:在“口供为王”的司法实践中,若其他多人指认你从事了某一事实,要想推翻多人的指认并被司法机关采信,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调取相关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调取监控视频、银行流水、来往邮件等。在本案中,我们申请检察院调取的银行流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我们没有申请检察院调取银行流水,几乎不可能让检察官在庭审时转变态度,也不可能让法官认定其为从犯以及构成自首,张某的量刑也不可能只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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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加民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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